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42號
- 原告
- 郭炫亨
- 法定代理人
- 朱家琪
- 被告
- 東台溫泉飯店
- 法定代理人
- 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有欠缺,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到院(需附繕本)。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