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保險簡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朱家寬

原告
林靜汝
訴訟代理人
林崴崎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黃庭堅

洪佩雲

彭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經原告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言詞辯論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2,9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9萬2,977元,且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而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所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疇。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本件改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15年度東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