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東勞小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葉佳怡

原告
羅伊彣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7,745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8月25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服務員,薪資議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590元,嗣因被告轉型為經營線上通路,遂將實體門市關閉,並於115年8月15日資遣原告。惟被告迄未給付原告114年8月份工資1萬4,295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9,588元及資遣費4萬3,862元,合計7萬7, 745元,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僅提出民事答辯狀陳稱:被告願意面對本件原告之請求,惟因被告現因與訴外人間之付款糾紛,導致短期內難以支應原告請求之款項,絕非惡意造成拖欠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合作金庫銀行存款存摺、資遣人員年假轉薪資申請單等件為證(卷第19至27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於提出之民事答辯狀中爭執上情(卷第41至42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故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萬7,74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21日(卷第3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為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115年度東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