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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小字第10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吳俐臻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告
吳美萱(原名吳湘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清償債務,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115年度司促字第697號支付命令後,被告在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原告提起訴訟,並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7頁),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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