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2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煌
- 訴訟代理人
-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99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