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40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大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請逕向臺東縣警察局調取被告陳建大明之住所、個人資料,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陳建大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