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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東補字第1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葉佳怡

原告
郭炫亨
法定代理人
朱家琪
被告
東台溫泉飯店
法定代理人
施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法定代理人有欠缺,並請一併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到院(需附繕本)。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葉佳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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