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元月間搭建鷹架,原告搭建完成後,被告拒不給付工資,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開立票據號碼四五○七一九及四五○七二○,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共計十二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用以支付原告工資,然亦未獲清償,為此本於工資及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二萬元,並提出本票影本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記載略謂:被告受訴外人委託管理土地,因成屋漏水,而委請建成工程行施工,建成工程行則委請原告施工,尚未完工建成工程行即因負債逃匿,故原告未領取工程款,因住戶要求拆除鷹架,被告則因未獲清償工程款而不願意拆除,經被告同意於建成工程行請款時通知原告並扣除工程款十二萬元,原告始將鷹架拆除,故由被告簽發十二萬元本票一張交原告收受,因建成工程行尚未完工,故無法給付工程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十二萬元,因條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力。

三、法院判斷:原各主張被告委請原告搭建鷹架,原告搭建完成後,被告拒不給付工資,嗣開立系爭本票用以支付原告工資等情,業據提出本票影本二紙為證,被告雖辯稱被告受訴外人委託管理土地,而委請建成工程行施工,建成工程行則委請原告施工,尚未完工建成工程行即因負債逃匿,故原告未領取工程款,經被告同意於建成工程行請款時通知原告並扣除工程款十二萬元,故由被告簽發十二萬元本票一張交原告收受,因建成工程行尚未完工,條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無法給付工程款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積極事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及票款十二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