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О六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委請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至九十年元月間搭建鷹架,原告搭建完成後,被告拒不給付工資,嗣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二日開立票據號碼四五○七一九及四五○七二○,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六萬元,共計十二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用以支付原告工資,然亦未獲清償,為此本於工資及票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十二萬元,並提出本票影本二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提出之書狀記載略謂:被告受訴外人委託管理土地,因成屋漏水,而委請建成工程行施工,建成工程行則委請原告施工,尚未完工建成工程行即因負債逃匿,故原告未領取工程款,因住戶要求拆除鷹架,被告則因未獲清償工程款而不願意拆除,經被告同意於建成工程行請款時通知原告並扣除工程款十二萬元,原告始將鷹架拆除,故由被告簽發十二萬元本票一張交原告收受,因建成工程行尚未完工,故無法給付工程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十二萬元,因條件未成就而未生效力。
三、法院判斷:原各主張被告委請原告搭建鷹架,原告搭建完成後,被告拒不給付工資,嗣開立系爭本票用以支付原告工資等情,業據提出本票影本二紙為證,被告雖辯稱被告受訴外人委託管理土地,而委請建成工程行施工,建成工程行則委請原告施工,尚未完工建成工程行即因負債逃匿,故原告未領取工程款,經被告同意於建成工程行請款時通知原告並扣除工程款十二萬元,故由被告簽發十二萬元本票一張交原告收受,因建成工程行尚未完工,條件未成就而不生效力,無法給付工程款云云,然此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就此積極事實復未舉證以實其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工資及票款十二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