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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О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三О一號

原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和
訴訟代理人
李孟佳
被告
堃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敏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肆拾萬零玖仟叁佰陸拾伍原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與原告簽訂購油合約,約定被告加油數量及油款並按牌價採月結方式計算價金,每月結算一次,原告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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