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七七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七七號
- 原告
- 巨盟食品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律師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原告買受「鍋貼自動包餡成型機器」一台(下稱系爭機器),並交付發票人為訴外人賴文瑞,到期日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付款人為中華商業銀行土城分行,票據號碼為0000000號,票面金額金額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背書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與原告,用以支付系爭機器之買賣價金。詎經原告屆期提示而遭退票,迄今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