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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四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東小字第四四號

原告
大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哲
被告
東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錦英
訴訟代理人
賴小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捌拾元(詳如附表)由原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委託訴外人楊秀嬌向原告購買石材一批,原告已交付貨物,惟被告尚未支付價金新台幣四萬零六百三十五元,爰依法訴請判決被告應如數給付等語,並據提出請款單、出貨單、統一發票各一紙(均為影本)為證。被告則以:被告並未委託訴外人楊秀嬌向原告購買石材,而被告有工程轉包予訴外人楊秀嬌,應係其個人向原告購買,至於發票亦係訴外人楊秀嬌持向被告請款等語,資為抗辯。經查,原告自承係訴外人楊秀嬌到花蓮向原告訂購貨品(見本院九十一年七月五日言詞辯論筆錄),又不能舉證證明訴外人楊秀嬌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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