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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張震武蔡寶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原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泉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律師
被告
英竣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彥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О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設台北市○○○路○段七十號法定代理人 梁樾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尤廉福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三二巷三號」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希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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