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六О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德泉
- 訴訟代理人
- 李百峰律師
- 被告
- 英竣營造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楊彥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王希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О號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設台北市○○○路○段七十號法定代理人 梁樾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被 告 尤廉福 住臺東縣臺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三二巷三號」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東縣台東市○○街三二二巷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