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一八五號
- 上訴人
- 德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站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參萬伍
仟柒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柒萬捌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
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參仟捌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