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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九號

返還修理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九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小馬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修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

佰貳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曾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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