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九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九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小馬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修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肆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伍
佰貳玖元,折合新台幣柒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