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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四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判決要旨  九十一年度東簡字第四七號

原告
佛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泰宏律師
被告
銘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峰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月間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五工程所承包初鹿五加坡三期整治工程及美濃六鄰蝕溝控制工程,於施工期間由綽號建東之訴外人尤文勇自稱係被告之工地負責人,提供水泥,而由原告以砂、石、水加以拌合後運送交付原告,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月各開立發票一張予被告,而被告尚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三十七萬五千零七十五元未付,被告於持有原告開立之發票時,應已明知訴外人尤文勇以其名義對外與原告為此交易行為,竟不為反對,仍予以向稅捐處申報支出,自應負授權人責任,爰訴請被告應如數給付等語。被告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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