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五號
- 原告
- 力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郝保雄
- 送達代收人
- 鄭素珍
- 被告
- 東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新田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北縣三重市,系爭支票之付款地亦皆在臺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