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小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東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即儷珍洗衣店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東小字第三三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曾宗欽 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柒拾元(詳附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將其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八千二百八十元 的一件米白色外套交由被告清洗,被告卻將該件衣服洗壞了,爰依承攬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六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則以原告送洗系爭衣服時,該外套右肩部位有五 元硬幣大小之紅色污點,原告請求處理污點時,即向其表明處理後如有問題不負 責任,原告亦表同意,後來果然發生破損,再系爭衣服乃舊衣服,請求賠償六千 元太高等語,資為抗辯。 二、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又依 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重大過失雖不得預先免除,但僅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或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者,並非所謂重大過失。最高法院著有六 十五年臺上字第二四二一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於上揭時、地將系爭之 米白色外套送交被告清洗,致該外套破損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經本院勘驗 屬實,自可採信。原告主張僅請求被告整燙系爭衣服,並未要求被告處理衣服上 污點一節,與證人白掀宏在本院證述之情節不符,且與常情有違,不足採信,又 被告店內懸掛並張帖有洗衣公會製發之「敬告客戶」公告、有照片四張及該公告 一紙在卷可稽,證人白掀宏亦結證稱:老闆就說衣服洗壞不負責,他說好沒關係 。(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顯可認被告抗辯事先已言明洗壞衣服 不負責任,原告並表同意一節,尚非無據。觀卷附「敬告客戶」公告右面第二點 載明:「如遇衣件之原有不能洗除污跡或經化學作用後而破損仍未洗潔本店不負 賠償之責。」可知處理衣服污點無法保證除清或不致破損乃洗衣界常情,今被告 既已事先徵得原告同意免除善良管理人之輕過失,則依上述法條判例說明,自不 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自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宗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 附表:(附表) 裁判費: 六六元 郵費: 二○四元 合計: 二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