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2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二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 言詞辯論終結,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 法 官 蔡寶樺 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二所列支票票據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肆張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分別以新臺幣壹拾萬元 、貳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 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確認原告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四紙,共新臺幣二十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四紙返還原告。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向被告頂讓承泰活力屋早餐店,金額三十萬元,兩 造訂有頂讓契約書,原告於九十一年七月六日已給付被告五萬元,及交付原告 所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五紙給被告收執,並約定原告開立之支票如有一 期未兌現者,雙方之頂讓合約無效。詎被告未依約點交並協助原告取得早餐店 房屋之承租權,原告因而未繼續給付票款,故頂讓契約因解除條件成就而失效 。嗣被告將附表一所示支票轉讓訴外人劉立台,劉立台持以向原告請求給付票 款取得執行名義並拍賣原告之物,致原告受有損害。 2兩造之頂讓契約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失效,原告所給付五萬元及被告轉讓劉立 台附表一所示支票五萬元,為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不當得利,應返還原告 。又兩造契約已失效,兩造無債權債務存在,即無給付票款之義務,爰請求確 認被告對附表二所示支票票據債權不存在,並將支票四紙返還原告。 (二)被告對兩造之頂讓契約已因原告支票未兌現而失效,及如附表二所示支票均在 其持有中一節不予爭執,惟辯稱:原告應將生財器具返還,並賠償到期之房租 、水電費等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向被告頂讓承泰活力屋早餐店,金額三十萬元,於九十一年七月六日 給付現金五萬元並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五紙給被告,嗣因原告支票未兌 現,兩造契約因解除條件成就已失效,及被告將附表一之支票轉讓與訴外人劉 立台等事實,業據提出頂讓契約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均堪信為真實。 (二)原告與被告間之頂讓契約既已因解除條件成就而失效,則被告所受領之現金五 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支票,其法律上原因已失其存在,依民法第一百七十 九條之規定,均應返還原告。惟附表一所示支票經被告轉讓訴外人劉立台,無 從返還,然被告仍受有票面金額五萬元之利益,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所受利益 十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息百分五計算之利息,及附表二所示支票四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附表二所示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即兩造之頂讓契約已失效,則被告對原告就 該票據債權即不存在,惟被告迄未將支票返還原告,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 侵害之危險,原告應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 告對原告就附表二所列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雖抗辯原告應將生財器具返還,並賠償房租、水電費等語,惟查,兩造之 頂讓契約失效,被告就其已給付部分,對原告固亦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惟 不影響原告權利之行使,且被告已另對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生財器具、房租及水 電費等之不當得利,業經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判決在案,有該判 決在卷可稽,被告於此再以原告應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為抗辯,自無可採。 四、本件第一項、第三項所命給付之價額未逾五十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許瑞權 ┌───────────────────────────────────┐ │附表一: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二號 │ ├───┬──────┬─────┬─────┬──────┬─────┤ │發票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提示日即利 │ 支票號碼 │ │ │(民國) │(新台幣)│ │ 息起算日 │ │ │ │ │ │ │ (民國) │ │ ├───┼──────┼─────┼─────┼──────┼─────┤ │乙○○│九十一年八月│五萬元 │第一商業銀│九十一年八月│PB三八0│ │ │十五日 │ │行台東分行│十五日 │六七九0 │ │ │ │ │ │ │ │ └───┴──────┴─────┴─────┴──────┴─────┘ ┌──────────────────────────────────────┐ │附表二: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二 │ ├──┬───┬──────┬─────┬─────┬──────┬─────┤ │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提示日即利 │ 支票號碼 │ │ │ │(民國) │(新台幣)│ │ 息起算日 │ │ │ │ │ │ │ │ (民國) │ │ ├──┼───┼──────┼─────┼─────┼──────┼─────┤ │一 │乙○○│九十一年九月│五萬元 │第一商業銀│ │PB三八0│ │ │ │十五日 │ │行台東分行│ │六七九一 │ ├──┼───┼──────┼─────┼─────┼──────┼─────┤ │二 │同 右│九十一年十月│五萬元 │同右 │ │PB三八0│ │ │ │十五日 │ │ │ │六七九二 │ ├──┼───┼──────┼─────┼─────┼──────┼─────┤ │三 │同 右│九十一年十一│五萬元 │同右 │ │PB三八0│ │ │ │月十五日 │ │ │ │六七九三 │ ├──┼───┼──────┼─────┼─────┼──────┼─────┤ │四 │同 右│九十一年十二│五萬元 │同右 │ │PB三八0│ │ │ │月十五日 │ │ │ │六七九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