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八六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八六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東吉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桂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八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張建成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池上分行,發票日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帳號第三0六-二號,票號TR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二十萬八百三十九元之支票一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付款提示日即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張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