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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勝琛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二號

原告
本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告
勝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 律師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李勝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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