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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小調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小調字第73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告
逢裕陞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花蓮縣,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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