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禾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