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小調字第7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小調字第73號
- 原告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被告
- 逢裕陞林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水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在花蓮縣,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