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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徐淑芬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字第156號

上訴人
禾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4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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