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東簡聲字第四號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東簡聲字第四號
- 聲請人
- 順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原名田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司法院依據修訂後非訟事件法第四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院臺廳民三字第0940016475號令訂定發布,嗣於同年八月五日施行之「同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之規定,有關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由簡易庭受理,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寄發予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核對無訛,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