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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4年度東簡聲字第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東簡聲字第5號

聲請人
甲○○○○德義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聲請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杰麒
送達代收人
張麗玲
送達代收人
曾令儀
相對人
楊豐丞 即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渠於民國94年1月24日受讓原債權人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並與力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不良債權讓與契約書」。渠擬以附件所示之通知函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一件、退回之通知函及回執各一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書記官 李啟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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