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東小調字第56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調字第56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啟明
- 被告
- 大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臺中市,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