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
- 原告
- 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