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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莊松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

原告
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東小字第230號清償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莊松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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