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東小調字第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調字第21號
- 原告
- 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