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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5年度東小調字第21號

清償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小調字第21號

原告
太峰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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