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樓之4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不足24,75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經查,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