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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70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義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小字第709號

原告
甲○○
被告
黃文華 年籍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於訴狀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訴狀內所表明之當事人須足以分別何人為於被告,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僅於起訴狀載明「被告黃文華(不詳)現羈押於台東監獄」,於調解程序復謂「黃文華50多歲,是台北人」,經命原告於補正黃文華年籍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補正被告年籍之欠缺。乃原告僅具狀表示黃文華現羈押於綠島監獄,亦有送達證書回執及原告96年11月16日陳報狀足稽。再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迄今並無50多歲之黃文華者,在台東區域內之監所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足稽;而全國名為黃文華者又多達數百人,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足稽。從而,原告對無法特定年籍之黃文華起訴,且亦未記載黃文華者之真正住居所,致訴訟文書無從送達,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被告年籍之欠缺,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70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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