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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東簡字第137號

原告
乙○○
原告
樓之4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不足24,75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6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經查,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1紙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添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13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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