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成功簡易庭96年度東簡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東簡字第138號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黃光輝 被 告 黃宥霖即東霖工程行 丙○○ 巷56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簡字第13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參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東區中小企銀公司)提起本件返還借款訴訟後,將所主張之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京公司),良京公司並具狀聲請承受訴訟,被告雖未至庭表示反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准予由良京公司代台東區中小企銀公司承受訴訟,核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實體方面: 原告起訴主被告黃宥霖即東霖工程行於民國92 年3月25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貸新台幣(下同)60萬元,年利率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約定自92年3月25日起至95年3月25日止,每月一期分36期,平均攤還本息,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付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加計20%違約金,並約定借款人若未能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滯欠之本金、利息與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尚有本金441326元未清償,被告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茲上揭債權既已轉讓與原告良京公司,良京公司自得依借貸及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二人則未至庭,亦未提告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票、授信約定書、授權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C.呆帳案件帳卡、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金額表及96年8月27日民眾日報公告 為證,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字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 ○路128號)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