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調字第7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小調字第7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路○段148號2樓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調字第7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