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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346號

原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4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