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 原告
- 翊展企業社即邱宗毅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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