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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字第37號

返還房屋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字第3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被告
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秀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簡易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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