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34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341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至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