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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小字第414號

原告
翊展企業社即邱宗毅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臺東縣立新生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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