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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

原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調解委員  王委員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566巷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銘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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