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
- 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調解委員 王委員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7年度東簡調字第114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566巷8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