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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原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好彩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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