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聲字第1號
- 聲請人
- 乙 ○
- 相對人
-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素珍
- 相對人
-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84年度東簡字第15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相對人)負擔。嗣經本院於民國89年9月27日及90年3月20日分別對相對人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相對人)負擔後確定。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費用額,並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審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 │ 裁判費 │300,000元 │由聲請人支付,聲請人得│ │ │ │ │請求相對人賠償全額。 │ ├──┼────┼───────┼───────────┤ │ │預納送達│1,860元 │聲請人支付其中1,350 元│ │ │郵票費用│ │;相對人昭陽建設股份有│ │ │ │ │限公司於提出上訴狀後,│ │ │ │ │因未補繳上訴費用而遭裁│ │ │ │ │定駁回前,支付其餘金額│ │ │ │ │510元。聲請人得請求相 │ │ │ │ │對人賠償1,350元。 │ ├──┴────┼───────┴───────────┤ │ 合 計 │301,860元,扣除相對人支付之金額510元後│ │ │為301,350元。 │ ├───────┴───────────────────┤ │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301,35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