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於98年3月31日所為之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