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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銘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丙○○,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於98年3月31日所為之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銘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