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簡聲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乙 ○
- 相對人
- 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
- 貫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84年度東簡字第1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至於相對人昭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陳:聲請人之上開債權業經和解而拋棄在案等語,惟查:聲請人之前揭債權是否業已消滅或發生障礙事由,核與本件訴訟之確定無涉,乃係聲請人嗣後行使債權人,相對人得據以主張之抗辯事由,應無疑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第1審裁判費: 136,401元。
測量費: 620元。
合 計: 137,0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