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 原告
-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好彩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