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東、成功簡易庭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東小字第9號
- 原告
-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好彩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