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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成功簡易庭99年度東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東、成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憶忠

  • 原告
    甲○○即順程工程行
  • 被告
    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東簡字第4號原   告 甲○○即順程工程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已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 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410元,原告尚未繳足,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以98年度補字第52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3,910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本件原告起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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