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號
- 原告
-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士桂
- 訴訟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
- 訴訟代理人
-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1 年6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爭點尚未調查辯論,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