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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錢建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6號

原告
台灣潤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士桂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1 年6 月12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三年九月十八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辯論之爭點尚未調查辯論,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 建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 宗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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