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福隆起重有限公司、劉中文、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李慶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福隆起重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中文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一、上列原告因稅捐稽徵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1.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故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2.按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案件如有不服,應敘明理由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者,始得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再不服訴願決定者,方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訴願法第1條第1 項、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訴願程序者,提出於行政法院之起訴狀宜附具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 105條第2 項亦有明文。茲原告起訴未附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書等影本,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周玉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辜伊琍